更新时间:2021-05-24 16:42:35
4733来源:武义新闻网
乡里乡亲,同住在一个村里,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有什么矛盾心平气和地解决好,才是邻里关系和谐最好的选择。但孙伟(化名)和孙梅(化名)两个同村村民,却因日常琐事,积怨已久,两人甚至因为一次争执而闹到了法院。
41岁的孙伟与67岁的孙梅是同村村民,但双方素有嫌隙。
去年4月,孙伟在回家途中与孙梅相遇,其当时孙梅与丈夫坐在电动三轮车上,在与孙伟交会时,孙梅向车窗外吐了一口唾沫。
于是,孙伟便追上孙梅,与其发生口角。争吵中,孙伟多次朝孙梅脸上吐口水,孙梅也多次以此还击,并辱骂孙伟。情绪激动地孙梅将孙伟的环保袋多次抛在地上,导致孙伟的环保袋及袋内土豆部分损毁。孙伟遂打电话报警。
随后,公安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侮辱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今年三月底,孙伟一纸诉状将孙梅告上了武义法院,一方面要求被告赔偿土豆、环保袋、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六千余元,另一方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张贴道歉公告。
立案后,承办法官徐明飞调取了公安调查笔录以及现场监控录像,并对笔录和录像进行了仔细的研究。法官发现,被告孙梅的确存在向原告孙伟吐口水、骂人以及将原告的环保袋抛在地上的行为,但在冲突过程中,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做吐口水的动作刺激被告,使得纠纷升级、矛盾扩大,所以对损失的产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孙梅骂人、吐口水的行为已构成侮辱他人,但是现场并没有围观群众,影响范围比较小,并未严重侵害原告的人格尊严,所以被告不需要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赔礼道歉的主张,经过法官的调解,被告在法庭上主动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土豆及环保袋损失费共计4元。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邻里关系和谐,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理应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即使过往有过嫌隙,也应积极消释弥合、重修于好。然双方发生争执后,却不依不饶,轮番升级矛盾,有违团结友爱的社会公德。以邻为伴、与人为善、尊老爱幼,是处理邻里关系的正确之道。善待他人,他人也同样会善待自己。对人尊重、宽厚友善是每一个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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