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2-24 09:13:42
3035来源:武义新闻网
“执法局吗?白洋街道荷花路有人在倾倒建筑垃圾,你们快过来看看……”12月16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白洋街道荷花路张氏包装新厂房正对面空地有人倾倒建筑垃圾。
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9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排成长“龙”,正在倾倒车上的渣土。渣土车上的司机,看见执法车开过来,感觉“大事不妙”,正要赶紧逃离,被执法人员截停,“没想到还没来得及倒完,就被发现了……”一司机对执法人员说。经核查,现场已经有5辆车完成建筑垃圾倾倒,每车约15立方米,每车重约30吨,共计倾倒量约75立方米,约150吨。经查,这9辆渣土清运车是由巨野县全斌运输有限公司组织雇佣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同日依法向当事人巨野县全斌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武综执白责改字〔2020〕第49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0年12月31日17时前限期改正。
另查明,巨野县全斌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被该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执法人员说,当事人巨野县全斌运输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量大,共倾倒建筑垃圾5车,约75立方米,约150吨,违法情形严重,且当事人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教育处罚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该局在量罚时对上述情形酌情予以考虑。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巨野县全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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